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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单以外:备案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签章的《企业设立登记信息表》、实际控制人身份
2、地址托管协议书
3、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多证合一申请书》
4、全体股东签署的章程
5、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
6、 投资者主体资格
7、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或自然人身份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原件或许可证书
9、 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银行询证函
10、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二、清单以内:审批制
申请人将企业审批材料和工商资料递交至一口受理窗口。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材料: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投资者资信文件;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1、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3、正常外资公司入资需在设立成功三个月内入15%、其余在两年内入资完;或者半年内一次性入资完(时间以领取营业执照开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