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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是有国家标准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规定:“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特分享《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中关于室内环境质量的验收规定,要点总结如下,作为建筑工程从业者是应该知道的:
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2. 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资料:
① 涉及室内新风量的设计、施工文件以及新风量的检测报告;
② 涉及室内环境污染控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③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污染物检测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复验报告;
④ 与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有关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施工记录;
⑤ 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记录(不做样板间的除外)。
3.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4.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浓度限值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浓度限值
甲醛(㎎/m³) ≤0.08 m³ ≤0.10 m³
苯(㎎/m³) ≤0.09 m³ ≤0.90 m³
TVOC(㎎/m³) ≤0.50 m³ ≤0.60 m³
5.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采用集中中央空调的工程,应进行室内新风量的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6.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每个单体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氡、甲醛、氨、苯、TVOC的抽检量不得少于房间总数的5%,每个建筑单体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7.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量减半,并不得少于3间。
8.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下表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50㎡,检测点数:1个;50㎡≤房间使用面积<100㎡,检测点数:2个;100㎡≤房间使用面积<500㎡,检测点数:不少于3个;500㎡≤房间使用面积<1000㎡,检测点数:不少于5个;1000㎡≤房间使用面积<3000㎡,检测点数:不少于6个;房间使用面积≥3000㎡,检测点数:每1000㎡不少于3个。
9. 当房间内有2个及以上检测点时,应采用对角线、斜线、梅花状均衡布点,并取各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房间的检测值。
10.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环境污染物浓度现场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距楼地面高度0.8~1.5m。检测点应均匀分布,避开通风道和通风口。
1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后进行。对甲醛、氨、苯、TVOC取样检测时,装饰装修工程中完成的固定式家具,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12.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中氡浓度检测时,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应在房间的对外门窗关闭24h以后进行。
13.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规范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4.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规定时,应查找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后的工程,可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检测。再次检测时,抽检数量应增加1倍,并应包含同类型房间及原不合格房间。再次检测结果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应判定为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15.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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