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
为规范全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工作,加快人才入户办理,根据《东莞市人才入户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对象
(一)基本条件。申请入户我市,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就业、经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2.无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超生的,必须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满5年,且夫妻双方接受处理完毕;其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双方必须接受处理完毕。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人才准入条件。符合基本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
(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不作年龄限制),达到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可提出入户申请。
1.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具备国家注册执业资格;
3.具备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4.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
5.受聘于我市社会工作岗位的社工人才;
6.具备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学历的人才,且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满3年;
7.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
8.本省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具备中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学制教育应届毕业生;
9.来莞创业、就业,且未在国(境)外入籍或定居的留学人员;
10.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在莞累计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6000元以上;
11.在莞登记注册并合法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吸纳就业5人以上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12.符合条件准入的表彰奖励类人才。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均包含本数。经认定评选的东莞市特色人才,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规定,直接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
申请人申请时,应一次性提交所需资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下同)。需随迁人员的,应在申请时一并提出。
(一)基本资料。申请人提交入户资格审核申请时,应完整
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居住证(属于引进人才的,提供企业出具的引进人才证明,可不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2.计划生育证明(由申请人提交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经入户地镇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3.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的声明。
4.在莞就业、经商证明材料。(1)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且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在莞登记注册(用人单位在莞登记注册情况通过信息系统对接口直接查询审核);(2)以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等形式在莞工作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3)经商的,提供设立组织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4)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通过核查其在莞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情况作为在莞从业的依据。
5.选择入户地依据材料:(1)迁入本人名下自有房产的,
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2)迁入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自有房产的,除提供《房地产权证》(未办理《房地产权证》的则须提供有效期内的《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外,还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的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收养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等);(3)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复印件,单位同意入户证明(盖单位公章);(4)迁入镇街新型社区集体户,免交本项依据材料。13829273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