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流程
出口企业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至出口退(免)税办理完毕,基本流程大致分为11个步骤:
第一步:出口企业根据“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有关要求,去属地工商部门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第二步:在所属地外经贸部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书;在所属地海关部门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书;在所属检验检疫部门获得商检证书;在所属外汇管理部门获得相应审批文件。
第三步:“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企业,在所属地主管海关办理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后,到外汇开户银行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用户操作资格。
第四步:企业在出口退(免)税首笔申报前,应当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中生成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提供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前往所属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受理岗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受理岗在CTAIS或“金三系统”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维护企业基础信息,并保持税企双方备案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企业申请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开具出口发票。
第五步:企业发生货物出口后,将相关数据录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按照会计规定作销售收入的次月通过远程申报或人工操作,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申报,经确认电子信息无误后,再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六步:企业自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最后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单证(出口报关单已取消)及形成申报退(免)税的电子数据,向所属地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者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窗口受理岗进行正式申报。由于特别原因无法申报的,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第七步:企业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的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出口货物装货单、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及国内运输单证(以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和购货合同,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第八步: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受理岗位受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预审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后台传递至相关审核岗位。
第九步:主管税务机关相关岗位按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核流程。
第十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岗位审批完毕后推送至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发放企业通知,完成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十一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局下发的退税计划,通过综合管理岗为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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