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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东莞户口迁移手续流程新规
    2017-11-08 14:49  点击: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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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户籍证明。
    5、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6、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件证明。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三)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3、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4、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5、所在工作单位证明或录(聘)用证明。
    6、相关学历、职称证书、护照等证件。
    7、《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
    1、通过省、市“毕分办”派遣到我市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地派出所凭:
    (1)就业派遣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5)居民身份证。
    户口在生源地的,凭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及以上证件证明,填写《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县(市)局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2、对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在同一城市(镇)就业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3、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五)大中专院校招收新生户口迁移及落户
    经教育部批准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新生落户,本着自愿的原则,办理户口迁移。
    新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凭印(或盖)有“本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字样的新生录取通知书为新生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1、普通高等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新生《户口迁移证》。
    (2)居民身份证。
    (3)盖有学校公章的录取通知书。


    统一办理集体户口迁入登记。
    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三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三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3、技工学校新生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市发改委招生计划。
    (2)《技工学校招收新生落户表》(一式两份)。
    (3)《户口迁移证》。
    (4)居民身份证。
    (5)录取通知书。
    (6)《新生花名册》(一式两份)。
    逐级报分局、市局核准后,统一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六)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兴办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有租赁或自建厂房、办公场所,且资金占用一年以上,或虽投资不足100万元,而年纳税额达5万元以上的,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限制,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此项迁入户口,暂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税票。
    5、租赁或自建房相关有效证件。
    6、申请人及随迁人居民身份证。
    7、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8、迁入人原籍户籍证明。
    9、《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落户
    在职干部、职工工作调动户口迁入,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令或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部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调动函。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居民身份证。
    5、随迁配偶子女的,附结婚证。

    (八)在当地工作、生活满10年的常住户口居民,仍无固定住所的,可凭租赁房屋证明,或在亲属处居住证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申请办理其直系亲属户口迁入。
    所需材料:
    (1)申请人申请。
    (2)户籍证明。
    (3)结婚证及身份证。
    (4)租赁房屋证明或亲属户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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